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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协议维修办法的通知
2018-05-21 11:01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5-05-23

【颁布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实施日期】

【法规类别】

政府采购

【文  号】

粤财采购〔2005〕6号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省直 机关事业 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加强廉政建设,节约财政开支, 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广东省省级 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粤财采购〔2004〕34号),车辆维修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决定 2005年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继续实行协议维修办法。 现将 协议维修办法及协议维修厂商名单等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协议维修适用范围
  驻穗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单位公务 车辆进行的维修和保养, 全部纳入统一管理(含一级预算单位所属各单位), 均须在协议维修厂维修。 省直单位驻外地机构车辆维修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二、协议维修有效期限
  本次车辆协议维修的有效期限从 2004年5月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

  三、协议维修执行方法
  各单位可在确定的协议维修厂范围内,根据实际由单位主管部门审定,自行选择修理厂家及数量。严禁擅自到非协议厂家维修和保养,确属协议厂无法维修的,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其它厂维修。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需就地维修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四、采购合同及信息统计
  各单位应与选择的协议维修厂签订协议维修合同,合同文本一式 3份,分别由采购单位、车辆维修厂和省政府采购中心留存。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规定要求,编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由主管部门按季汇总报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五、维修服务原则
  各 协议维修厂 按承诺的维修价格和服务条款执行,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公开明示维修服务协议、承诺的维修价格、维修管理规定,各单位进行车辆维修可随时查对监督,省财政厅将对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六、 维修费用结算支付
  托修单位与修理厂方直接结算维修费用,以转帐形式付款,不得直接使用现金支付。托修单位可依照与维修厂签订的合约,在提车时一次性支付维修款,或按预先约定的方式按期结算支付维修费用,修理厂出具合法有效的结算凭据。

  七、其他
  实行协议维修制度是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效方式,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工作。同时, 要保护协议维修厂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协议维修厂提出超越协议范围的要求,不得以政府公务用车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车
辆进行维修和保养。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及协议维修厂,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请一级预算单位向所属各单位转发此《通知》,或通知所属各单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省政府采购网站: www.gdgpo.com
各单位和各协议维修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意见,应及时书面或电话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地址:广州市仓边路 26号、邮编:510030、 电话: 83357515,传真:83357559) 。

  附件:车辆协议维修厂名单、车辆维修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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