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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有关意见
2018-05-21 11:01  

教财厅 [1999]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自去年以来 , 审计署陆续对部分高校进行了全面审计。从审计情况看,不少学校存在“小金库”问题。有的学校“小金库”数额巨大,屡禁不止;个别人甚至触犯法律,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学校的声誉,暴露出部分高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不严、内部审计不利、票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高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高校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小金库”的危害性高校及所属单位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如学校会计帐内的行为,均属“小金库”行为。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私设“小金库的目的”,是为了谋取小团体或个人利益,逃避财务监督和群众监督,从事违规、违法活动。其危害十分巨大:一是造成学校收入流失,才力分散;二是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腐蚀人们的思想,成为贪污、腐败的温床;三是导致消费基金的非正常增长和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学校整体发展;四是造成个人经济犯罪。

  高校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到“小金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和坚决制止“小金库”。要防微杜渐,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遵纪守法的关系,确保学校有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一旦出现“小金库”问题,对主要责任人和有关单位、有关领导要坚决按照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采取措施,强化管理,预防“小金库”的发生

  各高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小金库”的滋生和蔓延。

  (一)强化法制观念。各高校要加强校内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工的法制教育,尤其是要加强对校内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育。学校的财务部门要经常组织各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规,要求大家在财经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高校内部制度建设,增强自我约束机制,防范各类财经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责任制。各高校要建立预防“小金库”的各级经济责任制,从主管校领导到财务部门负责人、校内各级经济单位负责人,以及各级财务人员,都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层层防范,层层落实。在建立经济责任制的过程中,做到责权利三者相结合。

  (三)加强对二级单位的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对校内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要发挥指导、监督职能,规范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二级单位新任财务主管必须进行财务管理和财经法规学习培训。对二级单位的财务人员要经常进行培训和考核,结合学校自身特点,推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要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凡不具备理财职能的单位,应一律将其收支交由学校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四)规范票据管理。各高校财务部门应集中统一管理全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其他合法票据,建立高校内部的购领、使用登记、检查和核销等管理制度和程序,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同时各高校要采用多种措施,如公开收费票据的票样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对违规收费使用票据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等,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

  (五)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各高校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收入和支出实施有效的监督,加强稽核,防止收入流失,资金转移。校内各职能部门之间应加强配合,共同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防止资金“跑、冒、滴、漏”。

  (六)加强收费管理。各高小要严格贯彻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 1999 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中办发 [1992]21 号)和我部《关于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教财厅 [1995]5 号)精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单位银行帐户的管理。所有收入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如实入帐。

  三、严肃纪律,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严惩“小金库”的责任人员

  (一)强化管理,特别要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各高校要加强财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财务收支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学校财务部门应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对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单位和有举报问题的单位,要组织人员认真检查,核实,并作出严肃认真的答复和处理。学校应建立起财务部门监督、财会人员监督和全体教职工监督结合的内部综合监督机制,要加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审计责任意识。内部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不能因为是校内单位,便大事化小,从轻处理,或将功补过。对内部审计失误要总结经验教训,重大审计失误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严肃法纪,严惩违纪人员。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对查出私设“小金库”问题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 [1995]29 号)进行严肃处理。除给予单位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必要时,要在校内外媒体上爆光。要结合校内业绩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制定办法,对制造“小金库”、纵容“小金库”、参与“小金库”的人员分别给予适当惩罚。清理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也要一查到底,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各高校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单位内部“小金库”问题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作到边自查边整改。学校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我部。我部将于适当时候,对部分高校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今后,凡由于管理不力,监督不严而查出存在“小金库”的高校,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该有关校领导的责任。
 
教育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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